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的要求和《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甬国税发〔2008〕18号)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宁波市民政局资格认定,领取宁波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2007年底前已取得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
二、年审标准
(一)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三)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市)适用的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有关规定。
(六)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七)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八)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九)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减免退税台帐;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无虚报财务、会计、税收数据和做假帐情况。
(十)自觉接受税务、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在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上要给予充分保障。市级建立福利企业年审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设立年审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的福利企业年审工作。
(二)年审工作实行二级审核,逐级负责制。福利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自查情况登记表》,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年审工作小组,县(市、区)年审工作小组组织普查,并填写《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检查情况登记表》作出年审结论,市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年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年审工作自2月下旬开始,4月底结束。各地要发扬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作风,在规定时限前完成辖区内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并将年审工作小结及年审汇总数据一式三分报市年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波市民政局残疾人集中就业管理办公室内)。
宁波市国税局 宁波市地税局 宁波市民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印发
打字:张霞 校对:流转税处 戴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