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经济发展局;有关外贸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工)贸企业改制后成立的子公司,需持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注册税务登记:              
  1、市外经贸委审核确认的子公司名单复印件;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成立的子公司须在10月31日之前持上述资料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补办出口退税注册税务登记。
  三、出口退税注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退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进[1996]244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该类子公司编号第十位至第十一位为“04”,其他编号规则不变。
  四、各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子公司从广东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县、市、区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和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甬国税进[2000]6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甬国税发[200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