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指南
公众参与
在线服务
规范性文件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进出口税收
税收征管
税务检查
税收法制
其它税费
综合类
办税网点
税政热点50答
涉税事项
电话申报
12366服务热线
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