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25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教材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甬国税函[2006]68号)废止。
国税函[2006]77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