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251    20069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教材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甬国税函[2006]68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    20068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