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22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如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网络、财务例会、税收政策发布答疑会等,将公告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版货运发票的申报抵扣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