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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1.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体现在三个方面:(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限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税款补缴和追征。(1)因税务机关使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和离境清税审核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为15日。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