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核定书
( )国税(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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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申报的( **税种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你单位(业户)自 年 月至 年 月( **税种 )应纳税额 元。实际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入库。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如纳税人对上述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