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1.发起人、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发起人。

  5.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