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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具体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又在此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概括起来说,有关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是: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于吊销后10日内将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则同时还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有关单位,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这类行为是指:(1)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税控装置的;(2)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标准生产税控装置的;(3)对明确规定不能生产、经营税控装置而生产、经营的;(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5)更改、破坏税控装置的;(6)销毁、损坏税控装置数据的。
(六)拒绝税务机关稽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于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税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视同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经承诺代为支付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经承诺代支付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处以拒绝代扣、代收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款的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要件是:一是必须存在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前提;二是必须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具有对抗税务机关的追缴,逃避国家税收的故意;三是行为人在欠税的情况下,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四是行为人实施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的后果,并且其数额达到了法定的数额。对犯罪的,其欠缴税款的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骗税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骗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四)抗税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对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发票,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论处。
(二)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非法印制发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