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
-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现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 国税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定期验换证,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 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