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税务人员“十五不准”(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1995 年 7 月 4 日国税发〔 1995 〕 123 号):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2.税务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

  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经济惩戒、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及程序: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初步定性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责任人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对责任人的追究决定由党委、人事、法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