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车购税免税申请在二楼免税窗口受理。
三、符合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新车纳税申报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复印件;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复印件;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和《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