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税退税申请在一楼退税窗口受理。
五、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单位需加盖公章),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副本、通用完税证和银行帐号;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通用完税证和银行帐号;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提供行驶证、完税证明正本、通用完税证和银行帐号。






